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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-03-11 11:47
来源:本站
安康市慈善协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安康市慈善协会(以下简称本会)是由市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各界人士、企事业单位、慈善组织和有关团体志愿参加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市非营利性公益社会团体,已被市民政局认定为慈善组织,并取得公开募捐资格。
第二条 本会宗旨:本会遵守宪法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发扬人道主义精神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,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,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。
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第四条 本会接受陕西省慈善协会的业务指导,接受市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为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巴山西路132号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组织和团结市内外社会各界力量,多渠道、多形式筹集慈善资金。
第七条 按照本会的宗旨和捐赠者意愿,兴办各类慈善事业;资助慈善公益事业;开展安老抚孤、扶危济困等社会救助工作。
第八条 积极参与和组织慈善交流活动,加强与国内外慈善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。为在安康兴办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和机构提供咨询服务,帮助策划和实施在安康的慈善救助项目。
第九条 积极发展和组织热心支持慈善事业的志愿者(会员)队伍,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志愿服务活动。
第十条 指导市内各地的慈善团体,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。
第三章 会员
第十一条 本会由热心社会慈善事业的有关单位、团体和个人发起成立,并成为本会的创始会员。
第十二条 会员资格:热心慈善事业的市内外个人、单位和团体,承认本会章程,愿意履行会员义务,自愿提出申请,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,均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。
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程序:
(1)经本会一名会员推荐,并填写《安康市慈善协会慈善志愿者(会员)登记表》;
(2)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。
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1)本会的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2)参加本会活动;
(3)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第十五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:
(1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,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;
(2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(3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信息资料。
第十六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可以自愿退会,本会也有权劝其退会或取消会员资格。会员退会可口头告知本会;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会员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;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违纪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,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批准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。会员代表大会一般五年召开一次。因特殊情况,由常务理事会决定,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1)制定和修改本会《章程》;
(2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、监事会主席、监事;聘请顾问、名誉(荣誉)会长等;
(3)审查有关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4)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;
(5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由会员代表大会在会员中选举产生。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。理事会议根据需要召开,主要职权是:
(1)审议有关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2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3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。常务理事会议根据需要召开,主要职权是:
(1)执行理事会的决议;
(2)审议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有关事宜,提出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和拟聘请顾问、名誉(荣誉)会长的人选方案,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决定;
(3)根据工作需要,按照会长办公会议推荐意见,批准、推选少数常务理事、个别副会长和名誉(荣誉)会长等;
(4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,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。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,实行会长负责制。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受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。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:
(1)贯彻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,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;
(2)决定吸收会员和取消个别会员资格;
(3)根据工作需要,批准和决定部分理事;
(4)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;
(5)任免本会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组成人员。根据需要聘请 “慈善专员”和“慈善大使”等;
(6)研究决定本会日常有关事项。
第二十一条 会长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工作;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。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管理日常工作;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。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,配备少数专职人员,处理日常事务。各项具体活动主要依靠慈善志愿者(会员)完成。
第五章 监事会
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监督机构为监事会。由3-5名监事组成,设监事会主席、监事会副主席各一名。监事会由下列各方推荐的人员组成:(1)有财务、审计工作经验的领导或专业人员;(2)业务主管部门;(3)登记管理机关。本会的理事、常务理事及财务人员一般不得担任监事。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:
依照章程规定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议资料,监督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情况。
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,监事会主席列席常务理事、会长办公会议,参加协会重大活动。监事会有权向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,并向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反映情况。
监事会每年应向理事会和社会公布监事会年度报告。
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
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:
(1)境内外、社会各界的捐赠;
(2)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;
(3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五条 经费的使用范围:
(1)兴办和资助各类慈善公益事业;
(2)开展社会救助,帮扶特困群体、家庭和个人;
(3)争取慈善项目和有关协会工作的运作费用;
(4)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支出。
第二十六条 资产使用方式:
(1)利用社会的捐赠与赞助,安排慈善救助项目,开展社会救助;
(2)对定向捐赠,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实施指定的慈善救助项目;
(3)对捐款一定数额的个人或团体,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设立冠名基金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使用情况接受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,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,并向捐赠者报告经费的使用情况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属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行。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安康市慈善协会常务理事会。